(2017)黑1024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苗子南犯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子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24执502号被执行人:苗子南,公民身份号码2310241999********,男,199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东宁市大肚川镇闹枝沟村***号。苗子南犯盗窃罪一案,本院(2017)黑1024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苗子南未缴纳罚金,刑事审判庭将该案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罚金500元。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苗子南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苗子南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等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辖区内不动产登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有罚金500元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传发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书 记 员 周家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