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91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肃玲与刘孟亮、杨春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肃玲,刘孟亮,杨春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9142号原告李肃玲,女,汉族,1967年1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刘孟亮,男,汉族,1980年7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杨春玲,女,汉族,1988年8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李肃玲诉被告刘孟亮、杨春玲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肃玲在收到本院催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缴或免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肃玲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付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戴昊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