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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民初40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开鲁县天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张铁柱、窦广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鲁县天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张铁柱,窦广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4059号原告:开鲁县天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开鲁镇农机市场。法定代表人:吴志军,系公司经理。被告:张铁柱,男,40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被告:窦广龙,男,47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开鲁县天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铁柱、窦广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鲁县天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开鲁县天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牛启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同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