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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46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克难与被告仲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克难,仲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4674号原告:李克难,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告:仲苗,住南京市鼓楼区。原告李克难与被告仲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2017年10月18日,原告李克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克难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克难负担。审 判 员 李筱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黄其华书 记 员 高 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