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46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克难与被告仲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克难,仲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4674号原告:李克难,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告:仲苗,住南京市鼓楼区。原告李克难与被告仲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2017年10月18日,原告李克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克难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克难负担。审 判 员 李筱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黄其华书 记 员 高 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