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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38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海燕与吴秀梅、李思奇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燕,吴秀梅,李思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3884号原告:刘海燕,女,汉族,1967年5月7日生,现住前郭县。委托代理人:刘爱兵,男,1960年6月9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第一被告:吴秀梅,女,汉族,1972年4月24日生,现住前郭县。第二被告:李思奇,女,汉族,1999年9月26日生,现住前郭县。刘海燕与吴秀梅、李思奇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刘海燕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燕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晏淑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岚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