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02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亚华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362号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李亚华犯诈骗、信用卡诈骗、合同诈骗罪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2016)宁刑初字第128号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亚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与原犯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4月27日始至2034年4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涉案赃款21.25万元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胡延林、甄力奇。该案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22日移送执行局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2016)宁刑初字第128号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