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15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庆树、刘国华等与张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树,刘国华,杨仁梅,张某1,张某2,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5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庆树,男,1949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申请执行人:刘国华,女,1951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申请执行人:杨仁梅,女,1980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申请执行人:张某1,男,2002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申请执行人:张某2,男,2010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相旭凌,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玲,女,1983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申请执行人张庆树、刘国华、杨仁梅、张某1、张某2与被执行人张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48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庆树、刘国华、杨仁梅、张某1、张某2赔偿款61万元;二、被告王玉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庆树、刘国华、杨仁梅、张某1、张某2赔偿款223724.925元,被告张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庆树、刘国华、杨仁梅、张某1、张某2赔偿款293724.925元;三、驳回原告张庆树、刘国华、杨仁梅、张某1、张某2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73元,由被告王玉奎负担1587元,被告张玲负担1586元,该款项已由原告预交,由两被告于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庆树、刘国华、杨仁梅、张某1、张某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经查:1、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金额微小,本院已依法予以额度冻结,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扣划,并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冻结。2、被执行人张玲名下有位于苏州工业园区香堤澜湾花园42幢1504室的房产一处,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不对该房产予以处置。查封期限自2017年8月2日至2020年8月1日止,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申请续封,否则将承担未续封的法律后果。3、另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镇平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状况,现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玲于2017年5月10日支付了15670元执行案款,该笔款项本院已依法转交申请执行人。此外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2017年10月16日之前向甲方支付人民币46000元,2017年10月17日前支付人民币38330元。剩余款项自2017年11月起,每月最后一天向甲方支付2000元直至付清。本案现已强制执行到位10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195310.9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本院的委托调查函、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前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江福禄审 判 员 牛 军代理审判员 陈 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