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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3民初60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尹同祥、瞿中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尹同祥,瞿中海,孙秀明,瞿玉鑫,刘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3民初6004号原告: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学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淑清,男,1959年9月19日生,该行办事员,住盐城市盐都区。被告:尹同祥。被告:瞿中海。被告:孙秀明。被告:瞿玉鑫。被告:刘娟。原告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尹同祥、瞿中海、孙秀明、瞿玉鑫、刘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尹同祥、瞿中海、孙秀明、瞿玉鑫、刘娟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红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