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保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兆柱、朱焕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兆柱,朱焕英,泰安广大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华锐重型装备有限公司,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保76号申请人:张兆柱,男,汉族,1971年3月12日生,住岱岳区。申请人:朱焕英,女,汉族,1971年9月17日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泰安广大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岱岳区山口镇。被申请人:山东华锐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岱岳区大汶口镇工业园。被申请人:王峰,男,汉族,1983年2月23日生,住岱岳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7372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7372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敏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