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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6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周村鑫宇电子器材加工部与朱俊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村鑫宇电子器材加工部,朱俊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6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村鑫宇电子器材加工部。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电厂路931号。注册号:370306700021368。经营者:秦武,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朱俊喜,男,汉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村宇鑫电子器材加工部与被执行人朱俊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朱俊喜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71196.00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朱俊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6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马永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李旭东书 记 员 丁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