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69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马会利与北京财鑫源餐饮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会利,北京财鑫源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6912号原告:马会利,女,198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灵寿县。被告:北京财鑫源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国际皮革城四层南区。法定代表人:张须灵。原告马会利与被告北京财鑫源餐饮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马会利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被告已给付原告款项为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会利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泽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