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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民初24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易志来与黄坤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志来,黄坤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2419号原告易志来,男,196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肖山红,株洲市芦淞区芦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反诉;进行和解。被告黄坤明,男,195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志来与被告黄坤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志来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坤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易志来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志来撤回对被告黄坤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75元,保全费人民币520元,合计995元,由原告易志来承担。审判员  黄爱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