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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民初47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包朝格图与吕春梅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朝格图,吕春梅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4706号原告包朝格图,男,1946年1月12日出生,蒙古族,退休干部,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吕春梅,女,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电力局职工,身份证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工作单位:奈曼旗电力局计量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朝格图诉被告吕春梅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朝格图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朝格图申请撤回诉讼请求是其真实意思。依法应准予包朝格图的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包朝格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包朝格图负担。审判员  赵伶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宝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