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执8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德伦与被执行人伍桂生、伍冬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伦,伍桂生,伍冬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1执831号申请执行人刘德伦,男被执行人伍桂生,男被执行人伍冬香,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德伦与被执行人伍桂生、伍冬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以及财产报告令,并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车辆等登记,现查明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常成审判员 谢海林审判员 王建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志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