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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76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黄碧芝与杨碧艳黄燕玲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碧芝,杨碧艳,黄燕玲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7647号原告:黄碧芝,女,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佳,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睿,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碧艳,女,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黄燕玲,女,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原告黄碧芝诉被告杨碧艳、黄燕玲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黄碧芝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碧艳、黄燕玲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碧芝撤回对被告杨碧艳、黄燕玲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碧芝撤回对被告杨碧艳、黄燕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碧芝负担。审判员 张 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一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