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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93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何怀林与被申请人黄黎、王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怀林,黄黎,王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9397号申请人:何怀林,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昝帅,四川智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黎,男,198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申请人:王福华,女,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申请人何怀林与被申请人黄黎、王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何怀林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黄黎、王福华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温江区涌泉街办凤翔大道×号×栋×单元×楼×号的房屋(合同备案号245×)(查封限额8万元),申请人何怀林提交了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上述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黄黎、王福华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温江区涌泉街办凤翔大道×号×栋×单元×楼×号的房屋(合同备案号245×)(查封限额8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审 判 员 黄红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范仲卿书 记 员 王蓓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