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民初30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桦甸市珑珊种业有限公司与张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龙珊种业有限公司,张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3000号原告:桦甸市龙珊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法定代表人:高中信。被告:张迎,其他情况不详。原告桦甸市龙珊种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桦甸市龙珊种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桦甸市龙珊种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桦甸市龙珊种业有限公司。代理审判员 王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