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82民初30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桦甸市珑珊种业有限公司与张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龙珊种业有限公司,张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3000号原告:桦甸市龙珊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法定代表人:高中信。被告:张迎,其他情况不详。原告桦甸市龙珊种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桦甸市龙珊种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桦甸市龙珊种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桦甸市龙珊种业有限公司。代理审判员  王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