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2017)湘11执254号结案通知书李孝田;周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公司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执254号申请执行人:李孝田。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保华,新田县滨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周洋。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小英,湖南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浯溪镇陶然路11号。负责人:邓开彪,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田,湖南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孝田、周洋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即本院作出的(2017)湘11民终1447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0月15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公司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湘11民终1447号民事调解书内容执行完毕。审 判 长 李湘沅助理审判员 刘 青助理审判员 张向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智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