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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执84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长融金诺(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与苏州华威铜业有限公司、苏州庆元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融金诺(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华威铜业有限公司,苏州庆元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汝雄飞,徐婷,高秋华,韦珍珠,汝海方,汝雄强,罗伟丽,王明珠,迪巴赫(苏州)实业有限公司,金鸣盛织造(苏州)有限公司,吴江市品信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春天喷气织造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8420号申请执行人长融金诺(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0号楼8层801。法定代表人:刘洪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毅民,江苏天豪(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华威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莺湖村。法定代表人:高秋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苏州庆元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东盛步行街1-239号。法定代表人:朱晔,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汝雄飞,男,1978年7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徐婷,女,1977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高秋华,男,1965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韦珍珠,女,1965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告:汝海方,男,1951年8月8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汝雄强,男,1976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罗伟丽,女,1975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王明珠,女,1953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迪巴赫(苏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中鲈生态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汝雄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金鸣盛织造(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法定代表人:沈华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吴江市品信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南麻寺西洋村。法定代表人:沈明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吴江市春天喷气织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南和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沈文荣,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苏中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庞金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张斌,该公司经理。原告长融金诺(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华威铜业有限公司、苏州庆元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汝雄飞、徐婷、高秋华、韦珍珠、汝海方、汝雄强、罗伟丽、王明珠、迪巴赫(苏州)实业有限公司、金鸣盛织造(苏州)有限公司、吴江市品信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春天喷气织造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7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明确:“一、被告苏州华威铜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66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欠息(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6年4月8日止,以本金66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475%计算利息;自2016年4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66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82125%计算罚息;对于2016年4月8日(含该日)前产生的未付利息,在2016年4月8日(含该日)前按照年利率6.5475%计算复利,此后按照年利率9.82125%计算复利);二、被告苏州华威铜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损失26776元;三、被告苏州亿强冶金原料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华威铜业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亿强冶金原料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华威铜业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汝雄强、罗伟丽对被告苏州华威铜业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以2232万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汝雄强、罗伟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华威铜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42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4423元,由被告苏州华威铜业有限公司、苏州亿强冶金原料有限公司、汝雄强、罗伟丽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661199.00元,执行费60706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并如实申报其名下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吴江区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汝雄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苏E×××××、苏E×××××的汽车三辆,被执行人罗伟丽名下有车牌为苏E×××××的宝马牌汽车一辆,上述车辆已被本院查封,但因车辆去向不明,本院在无法做变现处置。发现被执行人苏州华威铜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平望镇莺湖村(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4××04、04××03、04××36)的房产,该房地产于2016年8月16日以人民币51892000元拍卖成交,但拍卖所得款项低于抵押权;还发现被执行人苏州华威铜业有限公司厂房内机器设备,上述财产在本院另案处置中,待处置完毕,本案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汝雄强名下有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的房产(房产证号:25××73)、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西环路499号金色摩纺丝绸广场3幢-104、105、106铺的房产(所有权证号:25××90、25××97、25××98)、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端市村豪门府邸1××号的房产(房产证号:04××21)。被执行人汝雄强、罗伟丽名下有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的房产(房产证号:平望040040**)。上述房产本院均已被本院查封且在本院另案处置中,故本院对本案先予以程序终结,待上述房地产变现成功,有分配余额时,本案申请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并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否则查封期限届满后该项查封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财产查询回执、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509民初711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沈 平审判员  庾勤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 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