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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2民初26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胡高强与李宁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高强,李宁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2民初2654号之一申请人胡高强,男,1985年8月22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李宁宁,女,1985年3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胡高强诉被申请人李宁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胡高强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宁宁名下位于通许县假日澜湾3号楼3单元1002号房予以查封。申请人胡高强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申请人胡高强提供保证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胡高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宁宁名下位于通许县假日澜湾3号楼3单元1002号房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闯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泰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