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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68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贺与梁艳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贺,梁艳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6853号原告:王贺,住吉林省扶余县。被告:梁艳超,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告王贺与被告梁艳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王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欠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事实及理由:被告于2016年9月6日购买原告捷达轿车一台,车牌号×××号,原告以人民币24500元卖给被告,被告只交给原告车款人民币4500元,尚欠原告车款人民币20000元至今未给付,原告无奈,故诉至法院。具体诉讼请求如前所述,望贵院依法判法。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属被告不明确,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邮寄送达费112元,返还原告56元,由原告负担56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淑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成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