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2民初46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翠兰与大连开元旅行社有限公司、大连神龙仙岛西湖海上娱乐有限公司、宋玉林、李白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翠兰,大连开元旅行社有限公司,大连神龙仙岛西湖海上娱乐有限公司,宋玉林,李白厉,大连金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2民初4613号原告:李翠兰。被告:大连开元旅行社有限公司。被告:大连神龙仙岛西湖海上娱乐有限公司。被告:宋玉林。被告:李白厉。被告:大连金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李翠兰诉被告大连开元旅行社有限��司、大连神龙仙岛西湖海上娱乐有限公司、宋玉林、李白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未能在本院指定期间内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明材料。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应向法院提供被告确切的身份证明材料,以便人民法院及时查清案件事实。本案原告未能在本院指定期间内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明材料,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翠兰对被告大连开元旅行社有限公司、大连神龙仙岛西湖海上娱乐有限公司、宋玉林、李白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郭发增人民陪审员 王淑艳人民陪审员 谢淑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婉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