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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5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陈明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05刑初185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明谋,男,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广西陆川县,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2015年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乐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6年10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7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曲检公刑诉[2017]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明谋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明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9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陈明谋从韶关市浈江区到曲江区马坝镇阳岗南路乡亲大药房门口旁,盗得被害人张某停放的助力车一辆,之后销赃得款420元。同年7月25日下午,公安机关在韶关市浈江区北村路小区附近抓获被告人陈明谋,扣押了其作案时穿的红色短袖衣服,之后发还其家属。经估价认定,该助力车价值人民币247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明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发还清单、销售收据及合格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证明、情况说明、指认照片等书证,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明谋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明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明谋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视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明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二○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天内缴交本院。)二、追缴被告人陈明谋犯罪所得人民币4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黎斯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