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1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胜辉与张仁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胜辉,张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1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姜胜辉,男,,辽宁省庄河市人,无职业,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张仁军,男,辽宁省庄河市人,无职业,现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胜辉与被执行人张仁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房屋一套,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长喜审判员 何 峰审判员 刘轶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