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刑更27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徐计聚众斗殴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计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刑更2704号罪犯徐计,男,199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滨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句容监狱服刑。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2014)昆刑初字第0780号刑事判决,以徐计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苏中刑终字第00307号刑事判决,改判罪犯徐计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29日起至2018年8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4日交付执行。2017年9月29日,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根据年度评审、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徐计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徐计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2016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徐计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严重后果,给家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痛,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真诚悔罪;能够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徐计的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徐计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计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11月2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嘉祥审判员 方道清审判员 邰玉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