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91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郭占山、郭昌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占山,郭昌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91执532号申请执行人郭占山,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沈家屯镇××村。被执行人郭昌军,所在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791民初465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昌军在银行的存款159000.0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郭昌军相当于159000.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郭昌军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宇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