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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3023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盗窃罪判处的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舟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3023执75号移送执行部门:甘肃省舟曲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71年1月28日出生,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本院在执行舟曲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被执行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的罚金一案中,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李某某于2017年9月19日按照判决书判决的罚金数额1000元足额缴纳了罚金,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3023执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远林审判员  闫俊飞审判员  孙春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梅世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