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保5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宁玉欣、万思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玉欣,万思学,青岛天增工贸有限公司,王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542号申请人宁玉欣,男,汉族,住费县。被申请人万思学,男,汉族,住青岛市。被申请人青岛天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魏大伟,总经理。被申请人王海,男,汉族,住费县。申请人宁玉欣与被申请人万思学、青岛天增工贸有限公司、王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2016)鲁0281民初286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天增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50万元。现被申请人青岛天增工贸有限公司已经按照生效判决全部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并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经审查,本院以(2016)鲁0281民初286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天增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5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顾辉明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