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66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李洪涛容留卖淫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6610号被执行人李洪涛,男,1982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李洪涛容留卖淫罪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4)熟刑初字第00699号刑事判决:一、李洪涛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16年12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蔡宣华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本案于2017年8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5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雪佛兰牌汽车一辆,牌号为苏E×××××,初次登记日期为2006年12月22日,本案已查封,查封期间为2017年10月20日至2019年10月19日,但因查找无着暂无法处置。执行中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熟刑初字第00699号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庾悦元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万雨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