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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03财保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湖北赛达科技有限公司、潜江市雨浓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加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赛达科技有限公司,潜江市雨浓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3财保93号申请人湖北赛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区御河路9号。法定代表人尹大权,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潜江市雨浓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潜江市张金镇长仁合桥村八组。法定代表人张绪政,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湖北赛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加工定做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拟向法院起诉。现被申请人在潜江市农业局有一笔补贴款即将发放,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现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潜江市农业局的补贴款14万元。申请人自愿用其所有的鄂D×××××号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赛达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潜江市雨浓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在潜江市农业局的补贴款14万元;二、查封担保财产(申请人湖北赛达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鄂D×××××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康孝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