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民终56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朱桂云、陈印格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桂云,陈印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56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桂云,女,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青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印格,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上诉人朱桂云因与被上诉人陈印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17)冀0922民初1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桂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桂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朱桂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景岭审判员  刘晓莉审判员  王兰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