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60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张莉与张裕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莉,张裕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6055号原告:张莉,女,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奎(系原告张莉丈夫),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张裕竟,女,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洪贵(系单位推荐),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原告张莉与被告张裕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张莉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莉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莉撤诉。案件受理费532元(已减半收取),由张莉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