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24执7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进跃、李绍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进跃,李绍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7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进跃,男,1950年10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绍法,男,1950年5月出生,汉族。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进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绍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立案标的为61782.84元。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27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茂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