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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民初32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马鞍山紫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紫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3278号原告:马鞍山紫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正巧,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孙化,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马鞍山紫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 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开海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