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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4民初16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廖某某与被告尤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尤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4民初1608号原告廖某某,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告尤某,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本院受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尤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无法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认为,公民提起民事诉讼,应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依法查明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送达地址的,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廖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才振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思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