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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异2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蔡晓萍与被执行人四川康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晓萍,四川康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曹俊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异280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蔡晓萍,女,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开县,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毅,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康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曹俊超,总经理。被申请人(案外人):曹俊超,男,汉族,1986年11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案外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如林,四川上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案外人共同���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四川上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2017)川0107执2354号蔡晓萍与四川康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蔡晓萍以“被执行人康建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财产与股东曹俊超个人财产难以区别”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案外人曹俊超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审查过程中,蔡晓萍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曹俊超为(2017)川0107执2354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蔡晓萍撤回追加曹俊超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蔡晓萍撤回追加案外��曹俊超为(2017)川0107执2354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潺潺人民陪审员  郭 佳人民陪审员  蒋海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卞思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