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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9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忠春与被执行人仇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忠春,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9执562号申请执行人何忠春,男,汉族,1968年1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仇英,女,汉族,1967年4月2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何忠春与被执行人仇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何忠春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929民初1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仇英给付执行款100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10月20日,何忠春以被执行人仇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书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对其民事权益的合理处置,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929执5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既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治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志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