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77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崇木与叶伟、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崇木,叶伟,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7702号原告:李崇木,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多毅,福建林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伟,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代表人:张佳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复荣,福建伟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崇木与被告叶伟、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还款方案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崇木撤回对被告叶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崇木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彩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璇速 录 员 张寅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