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民初55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朋辉与被告陈鹏飞、刘谢、刘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5541号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对原告张朋辉与被告陈鹏飞、刘谢、刘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7)豫1002民初554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002民初5541号民事判决书中“刘谢”补正为“刘解”。审 判 长 燕金钊人民陪审员 张军强人民陪审员 王建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耿鹏帅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稿(2017)豫1002民初5541号事 由
 
 
 拟 稿
 
 
 核 稿
 核 稿
 
 
 签 发
 
 
 印发份数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豫1002民初5541号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对原告张朋辉与被告陈鹏飞、刘谢、刘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7)豫1002民初554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002民初5541号民事判决书中“刘谢”补正为“刘解”。审判长燕金钊人民陪审员张军强人民陪审员王建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耿鹏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