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203行审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六枝特区林业局、李胜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六枝特区林业局,李胜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行审13号申请执行人:六枝特区林业局,住所地六枝特区那平路。法定代表人:周林,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华国荣,男,该局森林公安派出所所长。被执行人:李胜能,男,1976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六枝特区,六枝特区林业局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李胜能林业行政管理处罚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对六枝特区林业局申请执行材料进行了审查,发现其申请书执行内容不具体、无违法事实依据、处罚决定书内容不具有可执行性等问题,即通知申请执行人在一周内补齐补正相关材料,提交法院审查,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六枝特区林业局撤回对李胜能的强制执行申请。审判员  张永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程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