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66民初32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曾雷诉被告付祥清、雷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雷,付祥清,雷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66民初3209号原告:曾雷,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东升。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淋,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祥清,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被告:雷建华,女,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原告曾雷与被告付祥清、雷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付祥清、雷建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曾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付祥清偿还借款170000元,雷建华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付祥清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从2009年9月2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截至起诉之日为7万元),雷建华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曾雷与付祥清、雷建华系朋友,付祥清、雷建华因资金短缺,由付祥清向曾雷借款。2009年6月30日,曾雷交付给付祥清现金13万元,同年9月21日,曾雷再次借给付祥清现金4万元,付祥清先后两次向曾雷出具借条,金额分别为13万元、4万元。后曾雷多次催收借款,均未果。付祥清、雷建华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曾雷称其与付祥清均从事建筑行业。2009年6月30日付祥清向曾雷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曾雷现金¥130000.00元(壹拾叁万元正),借款人付祥清。2009年9月21日,付祥清向曾雷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曾雷现金¥40000.00元(肆万元正),借款人付祥清。两份借条上均捺有指印。现曾雷以多次催收,付祥清、雷建华长期未归还借款为由起诉来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另查明,付祥清、雷建华于1992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2015年11月6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拥有三台施工电梯归男方所有;婚姻期间双方有债权债务;因三台施工电梯所欠债务140000元由男方偿还;债权全部由男方收取;债权债务均与女方无关。以上事实有曾雷的当庭陈述、双方身份信息、借条二张、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协议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付祥清向曾雷分别于2009年6月30日、9月21日出具的借条真实、有效、受法律保护,能够证明付祥清向曾雷借款170000元的事实客观存在。曾雷主张付祥清至今未偿还借款,付祥清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的权利,对事实予以确认。曾雷要求付祥清偿还借款17000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曾雷要求付祥清支付利息的诉请。因本案是自然人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利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曾雷主张付祥清自2009年9月22日起支付利息的理由不充分,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由于双方借款时未约定借款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曾雷于2017年4月6日向法院起诉,即是其主张权利要求返还借款的表现,付祥清在曾雷起诉后仍未及时归还借款的行为确属违约,将给曾雷造成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曾磊要求付祥清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逾期还款利息的起始时间从2017年4月6日曾雷向法院起诉之日起至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关于雷建华是否应当对付祥清的借款本金及逾期还款利息承担连带责任问题。案涉借款发生在付祥清、雷建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姻期间双方有债权债务。婚姻期间因三台施工电梯所欠债务壹拾肆万元整由男方偿还……”,足以推定雷建华知晓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付祥清对外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及经营的事实。该协议虽然约定婚姻期间债权债务均与女方无关,但该协议系付祥清与雷建华之间的内部约定,未经曾雷同意,对曾雷不产生法律效力。雷建华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案涉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雷建华应承担向曾磊偿还借款17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付祥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曾雷偿还借款170000元,并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7年4月6日起计算支付利息至款实际付清之日止。雷建华对付祥清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曾雷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由付祥清、雷建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兴萍人民陪审员 李 倩人民陪审员 刘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夏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