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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5民催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21

案件名称

浙江夏王纸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夏王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85民催37号申请人:浙江夏王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天湖南路20号。法定代表人:朱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小文,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人,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系该公司职工。申请人浙江夏王纸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8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于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浙江夏王纸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4020005129303532、票面金额为20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000元,由申请人浙江夏王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艳菊人民陪审员  程 婷人民陪审员  陈露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钱淑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