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3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何振水、邱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振水,邱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494号申请执行人何振水,男,汉族,1967年3月5日出生,家住江西省玉山县。被执行人邱灵,男,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家住江西省玉山县。依据玉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的(2016)赣1123民初400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人何振水与被执行人邱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时间内向本院报告财产,违反财产报告令,故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罚款。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依法进行了拘传,并将其纳入了失信名单。2017年10月18日,本院对申请人进行了约谈,申请人也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下落线索,告知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执行款23233元,承担执行费249元,本案不能实际执结,故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3执4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小山审判员 姚永富审判员 余 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博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