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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104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韩志强倒卖车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志强

案由

倒卖车票、船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7104刑初47号公诉机关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韩志强,男,1982年3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因本案于2017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审。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黑齐铁检刑诉〔201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志强犯倒卖车票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傲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志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韩志强采取多种手段,利用其经营火车票代售所的便利条件,抢购并囤积加格达奇至哈尔滨西、北京的K7094次、K498次旅客列车卧铺车票136张,票证价额人民币34502元。其中5张卧铺车票被韩志强加价售出,非法获利人民币297元。2017年1月30日,韩志强在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后,尚未出售的131张车票被依法扣押,票面信息已发还哈尔滨铁路局另行处理。在审理期间,韩志强主动上交违法所得人民币29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韩志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硬卧车票、作案工具手机物证,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记载他人身份信息的笔记本、微信转账记录、铁路客票代售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客运段出具的铁路职工任职通知书、户籍证明及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崔某、屈某、张某、安某等人的证言,搜查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志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倒卖铁路客运车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倒卖车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韩志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所囤积的131张车票尚未售出,票面信息发还哈尔滨铁路局后由该局另行处理,客观上减轻了社会危害,且其主动上交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韩志强作为铁路职工倒卖车票,依法从重处罚。综合全部犯罪情节,对韩志强应从轻处罚,但可适当减小从轻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志强犯倒卖车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的一百三十一张车票票面信息发还哈尔滨铁路局,另行处理(已发还);三、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九十七元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温宇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赵 星书 记 员 邵明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