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4执11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时领、韩建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领,韩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4执11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时领,女,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被执行人韩建强,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四方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蓬登民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韩建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韩建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建强在招商银行62×××2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永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烽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