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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4执11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时领、韩建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领,韩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4执11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时领,女,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被执行人韩建强,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四方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蓬登民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韩建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韩建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建强在招商银行62×××2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永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烽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