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2民初20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黄攸兴与兰益美、兰良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攸兴,兰益美,兰良瑞,张自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2民初2009号之一原告:黄攸兴,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古田县。被告:兰益美,女,198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古田县。被告:兰良瑞,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古田县。被告:张自美,女,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古田县。原告黄攸兴与被告兰益美、兰良瑞、张自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黄攸兴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攸兴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黄攸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攸兴撤诉。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计440元,由黄攸兴负担。审判员 彭 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丽容签发:核稿:拟稿人:会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