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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81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佟文克与苏凤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文克,苏凤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81执39号申请执行人:佟文克,男,1966年1月5日生,满族,农民,住兴城市羊安乡。被申请执行人:苏凤丽,女,1962年10月28日生,个体,住葫芦岛市连山区。佟文克与苏凤丽民间借贷纠纷,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2016)辽1481民初10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苏凤丽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81民初10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审判长 :王忠山审判员 :徐国峰审判员 : 李 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 刘 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