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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21民初17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阳泉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耿瑞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泉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耿瑞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21民初1755号原告:阳泉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静,经理。被告:耿瑞琴,女,汉族,现住平定县。原告阳泉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耿瑞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泉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忠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晓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