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121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玫瑰里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与凯捷咨询(中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玫瑰里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凯捷咨询(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3民终121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玫瑰里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工业园区西区416号。法定代表人:蔡远航,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北京市万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雷,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凯捷咨询(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250号3幢二层A256室。法定代表人:LUCFRANCOISJOACHIMSALVADOR,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铁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燕,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玫瑰里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玫瑰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凯捷咨询(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捷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28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玫瑰里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李雷,被上诉人凯捷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铁军、赵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玫瑰里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凯捷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凯捷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玫瑰里公司对解除合同认可。关于支付合同价款,应当按照合同解除时凯捷公司实际提供的服务或产品内容来确定玫瑰里公司应当支付的相应对价,而一审法院没有认定实际工作量,只是根据《工作说明书》的约定就草率作出了判决;凯捷公司进场迟延,进场后无视玫瑰里公司业务要求,纪律散漫,频繁缺勤,经玫瑰里公司提示后仍未改正,并于2016年9月23日撤场,单方终止合同履行,导致双方合作无法进行,玫瑰里公司有权拒绝付款。凯捷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与玫瑰里公司进行了任何形式的开发成果确认,不具备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玫瑰里公司不存在违约情形,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如果法院认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支付基数应当以实际支付的合同对价为准,按照同期贷款利息支付。凯捷公司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玫瑰里公司的上诉请求。合同约定的是固定价款,价款支付时间节点是按照工作量确定的,在第一次迭代的时候约定的是50%的价款;双方的往来邮件已经确认了第一次迭代的工作成果,玫瑰里公司应当支付相应款项。凯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婚庆管理平台项目咨询服务协议;2.玫瑰里公司支付首付款615000元;3.玫瑰里公司支付中期款410000元;4.玫瑰里公司以615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自2015年8月30日至2016年5月13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5.玫瑰里公司以41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自2015年10月16日至2016年5月13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凯捷公司系以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科学技术咨询;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设计、制作、测试、销售自产产品;网络及系统集成相关的技术服务及咨询服务并提供安装、调试、维修和维护等技术服务为经营范围的有限责任公司。玫瑰里公司系以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婚庆服务、会议服务等为经营范围的有限责任公司。玫瑰里公司原名称为玫瑰里婚庆文化有限公司,后名称变更为玫瑰里文化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6月,凯捷公司与玫瑰里公司签订婚庆管理平台项目《咨询服务协议》,该协议包含三份文件:提供固定价格专业服务特别协议、一般条款和条件、工作说明书,并约定若三份文件中的约定有冲突,以工作说明书内容为准(但一般条款和条件的第三条除外,该第三条应始终优先于其他任何条款)。若本特别协议与一般条款和条件中的约定有冲突,以本特别协议为准。特别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1.价格和支付条款。1.1客户就凯捷的人员提供的服务应当支付工作说明书中所列的价格。凯捷应就所提供给客户的服务按照工作说明书中支付条款的规定出具账单。2.人员。2.3凯捷保留不时以新人员替换指派给客户的人员的权利。客户不得拒绝凯捷所提供的替换人员,除非客户在第一次与该预定替换人员见面后的十天内书面给出令凯捷满意的适当的拒绝理由。3.服务。3.1凯捷将与客户协商达成一项监控服务进展的程序。该程序将包括定期的、由有权就服务的提供决策的客户和凯捷的代表参加的审查会议。3.2如果服务包括对计算机系统的开发或修改,在该等开发或修改的任一阶段完成时,客户应审查到目前为止完成的工作、要求上的变化、修改后的资源评估及时间表,以及完成未完成的任务的职责。该等阶段可以包括商业和功能系统设计、计算机系统设计、程序开发、接受测试以及执行。3.3凯捷根据本协议开发或修改的任一系统,在商定由凯捷制作的系统文件已交付客户并且该系统已安装在客户的处理器上随时能够做接受测试时,或本应可以安装就绪但因为客户不合作或不允许该等安装而未安装时,均应视为已移交。3.4在所开发或修改的任一系统的接受测试阶段,客户必须建立全面的测试数据以保证每个系统均按照相应的系统文件运行。接受测试必须在凯捷移交相应系统的四周内完成。客户必须对系统中无法依照相应的系统文件运行的部分作出完全、精确、详细的书面表述。如果该故障使客户无法对系统的某一部分继续接受测试,测试该部分的特定期间将被延长,延长的时间是凯捷纠正故障并使系统的该部分在故障纠正后能完成接受测试所需要的时间。3.5在下列任一最早发生的事件发生时,凯捷根据本协议开发或修改的任一系统应视为已被接受,同时凯捷有关该系统的开发和修改的义务应视为已履行:(ⅰ)包括纠正书面通知凯捷的故障在内的接受测试的完成;或(ⅱ)在四周的期间结束时接受测试没有进行或客户没有向凯捷书面表述任何对该系统的不满;或(ⅲ)客户修改了系统为接受测试或培训以外的目的使用系统。一般条款和条件约定的主要内容:9.3无论本合同因何原因被终止或解除,客户均应当支付截止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凯捷根据本合同规定业已提供的服务和/或产品相应的价款。工作说明书第2部分项目目标约定,项目总体目标为推动门店标准化管理、加强婚庆资源管控和收银管理,通过婚庆管理平台项目的实施,实现梳理门店标准化管理模板,为快速扩张提供基础;实现资源计划、价格、资源预订和资源信息的全过程管理;实现客户无障碍支付、内部及时清缴核对钱款,确保帐款一致,提高资金的安全性;实现客户信息和销售合同的管理。第3部分约定,项目技术范围包括:1.门店管理标准化模板梳理咨询;2.建设婚姻管理平台的系统管理、基础数据管理、客户信息管理、销售合同管理、婚姻资源管理、收银管理、统计分析模块。实施组织范围包括玫瑰里总部和两家门店。3.3系统功能范围,子系统包括单点登录、系统管理、基础数据管理、客户信息管理、资源管理、结算管理、合同管理、统计分析。3.5数据准备与迁移范围,凯捷公司负责数据转换策略的制定,并负责提供各种数据收集模板和提出数据准备的要求,玫瑰里公司负责按照项目计划组织完成数据收集、匹配、清理、校对和确认工作,凯捷公司协助玫瑰里公司进行数据的校核工作,上线所需的初始化数据,凯捷公司将负责数据导入工具和程序的准备。详细需转换的数据将会在项目“解决方案定义阶段”最终确定。3.6项目培训范围,培训对象面对中/高管理层、关键用户、最终用户、IT人员开展不同层次的培训。培训启动阶段计划开展“项目目标、项目实施方法、计划”、“门店管理模板咨询方法”、“开发平台培训”三个课程。时间分别为0.5天。方案设计阶段计划开展“门店业务现状总结及关键发现”、“门店管理标准化模板”两个课程及“J2EE等技术培训”课程提供资料,时间分别为0.5天、1天、1天。系统实现阶段计划开展“应用系统管理员培训”、“系统测试培训”、“数据收集培训”三个课程提供资料,时间分别为2天、2天、0.5天。系统上线与支持阶段计划“第一批上线功能最终用户培训”、“第二批上线功能最终用户培训”、“上线支持与问题总结”、“系统交接培训”四个课程或研讨会。第4部分项目里程碑计划约定,4.1门店管理模板咨询预计周期为八周,其中调研2周、模板梳理及报告准备阶段约4周、调整与汇报阶段2周;4.2婚庆管理平台建设计划,该期项目建设采取迭代开发的模式,总体功能分为两次迭代完成(假设项目从2015年7月1日正式开始),第一次迭代主要实现系统管理、基础数据、客户信息和资源预订功能,第二次迭代完成收银管理、销售合同管理、资源计划和资源价格等剩余功能,预计于2015年8月18日第一次系统上线,2015年9月28日第二次迭代系统功能上线,接着进入为期一个月的上线后现场支持工作。婚庆管理平台建设分四个阶段,分别为方案设计、系统实现第一次迭代、系统实现第二次迭代、上线后支持,计划共历时4个月,其中方案设计约1个月,完成调研、系统需求说明书、系统设计文档的总体设计部分;系统实现-第一次迭代阶段约1.25个月,完成系统管理、基础数据、客户信息和资源预订功能设计、开发、测试及第一次上线。另附有阶段流程图,其中系统实现第一次迭代所指向的具体工作项目有(按先后顺序,部分时间有重合):一阶段功能设计2周、开发/单元测试2周、系统测试1周、基础数据整理2周、UAT1周、上线1周。第5部分主要工作及交付成果,5.1约定项目分5个阶段,即项目启动阶段、方案设计阶段、系统实现阶段、上线后支持阶段;5.2交付成果分为项目实施与项目管理两个部分,分别列明了5个阶段中“交付成果”、“说明”、“是否需要签署”、“负责方”及“支持方”。项目实施部分的主要交付成果有:1项目启动会资料,2调研总结,3门店标准化管理模板报告,4系统需求说明书,5系统设计文档,6程序文件,7用户权限详细设计,8测试计划,9系统集成测试文档,10用户手册,12系统维护手册,13用户接受测试报告,14生产系统,15系统上线确认报告……,其中3、5、13、15需要玫瑰里公司签署。项目管理部分的主要交付成果有:1项目计划,2项目管理章程,3-6项目周状态报告(不同阶段),7客户满意度报告,其中7需要签署。5.3交付成果的验收及与确认,除项目计划、项目每周状态报告及源代码外,每项交付成果按如下流程进行评估及验收:整个项目期间,对于所有需要项目在项目经理或项目组层面签字确认的交付成果,玫瑰里公司应在收到该等交付成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否则将视同交付成果合格,并在该假设下继续本项目的执行。第8部分项目费用中约定,项目采用“固定价格”报价方式,项目总费用为2050000元,价格包括差旅费、生活费及增值税,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凯捷公司按照以下付款计划向玫瑰里公司寄送发票,玫瑰里公司应在收到发票后30日内付款,如发生延迟付款的情况,凯捷公司有权暂停当前服务并向玫瑰里公司按照延迟金额收取每日0.5‰逾期付款利息。付款分5个里程碑,1为合同签署,付款比例30%,付款金额615000元;2为第一批功能上线后10个工作日内,付款比例20%,付款金额410000元;3为门店标准模板咨询报告完成,付款比例20%,付款金额410000元;4为第二批功能上线后10个工作日,付款百分比为25%,付款金额为512500元;5为一年质保期结束后,付款比例5%,金额102500元。其中,合同签署指该项目服务合同双方完成签署,第一批功能上线指按4.2项目计划完成了第一次迭代系统管理、基础数据、客户信息和资源预订功能的上线。凯捷公司为证明第一阶段工作已完成并上线,提交以下证据:1.凯捷公司、玫瑰里公司在2015年7月23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主题为“天津门店所需材料”的邮件往来及附件,用以证明凯捷公司已开始履行合同义务,就第一次迭代需要的资料与玫瑰里公司进行沟通。2.凯捷公司、玫瑰里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主题为“需求评审会”的邮件往来及附件,用以证明凯捷公司、玫瑰里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就涉诉项目及第一次迭代内容的开发需求进一步讨论并提出整改建议。3.凯捷公司、玫瑰里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主题为“部署方案及工作流方案讨论”的邮件往来及题为“Lavin架构设计”的PPT附件,用以证明双方就Lavin架构设计具体内容进行讨论,并得出结论,为第一次迭代做准备。4.凯捷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出具的《Lavin婚礼堂管理平台一期UAT-测试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测试方案回顾、测试执行过程及测试分析结论,用以证明凯捷公司、玫瑰里公司均参与了UAT测试,系统问题均解决,经培训玫瑰里公司门店用户已掌握系统第一阶段上线功能,UAT测试成功。5.《基础数据管理测试验收单》,其上有玫瑰里公司员工李雷签字,表单中物品分类及物品信息管理项下均记载全部测试成功,婚庆服务人员管理中除添加服务人员信息的功能的记载“保存无法显示”,其余均记载测试成功,用以证明凯捷公司就基础数据管理进行测试,并得到问题反馈。6.《客户信息管理测试验收单》,其上有马明金签字,用以证明凯捷公司就基础数据管理功能进行测试,且测试成功。7.《资源管理测试验收单》,其上有张晶、李雷、朱叶的签字,用以证明凯捷公司就资源管理功能进行测试,且测试成功。8.凯捷公司、玫瑰里公司在2015年8月27日-29日期间主题为“有关上线资料”的往来邮件,用以证明双方就有关上线资料进行沟通,邮件中凯捷公司向玫瑰里公司提供了TEST地址、UAT地址、PRO地址以及jar包地址。对以上证据,玫瑰里公司认可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另,凯捷公司还提交了凯捷公司、玫瑰里公司在2015年9月1日至22日期间主题分别为“第9-10周项目周会”、“20150901ProjectDailySummar”、“需求内部评审会纪要及评审记录单”、“OLBAS-PMO-收银管理需求讨论会会议纪要、“资和信支付接口更新”的往来邮件,用以证明自2016年9月2日涉诉项目已进入第二阶段开发工作,且凯捷公司一直在履行提供相应服务的合同义务。关于玫瑰里公司为何未支付相应服务款项,玫瑰里公司主要陈述有三点理由:1.合同履行伊始,凯捷公司即未按照合同尽职履约,存在未及时进场、纪律散漫、频繁缺勤、项目进度严重拖延等情况,玫瑰里公司处于不安的合同履行状态,故有理由不付款。2.合同约定第一次迭代前,凯捷公司应提交相应工作成果并需玫瑰里公司书面签字确认,但凯捷公司未按合同提供项目阶段性成果,亦未经玫瑰里公司确认。3.凯捷公司未向玫瑰里公司交付两笔款项所对应的发票。针对上述意见,玫瑰里公司提交如下证据佐证:1.凯捷公司、玫瑰里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主题为“20150721ProjectDailySummary”的往来邮件,用以证明凯捷公司员工于2015年7月21日才进场。2.凯捷公司、玫瑰里公司于2015年9月18日主题为“关于平台项目的重大问题预警及通报”的往来邮件,内容显示玫瑰里公司向凯捷公司反映凯捷公司存在无视业务高层需求、反复欺骗实际情况、项目进度拖延、组织人心涣散、考勤管理松散的情况,并要求凯捷公司整改。另查,玫瑰里公司对该邮件予以回复,主要内容有:关于人员涣散问题,玫瑰里公司会要求项目组重视,但开发测试阶段,项目组经常加班赶工;不认可玫瑰里公司所述凯捷公司无视高层需求和反复欺骗,实际上是因为玫瑰里公司未协调好其员工配合凯捷公司、玫瑰里公司门店不愿提交资源和销控数据等导致难以有效推动系统应用;关于进度迟延,确实存在需求确认延误,但系因玫瑰里公司未有效支持导致的。3.凯捷公司、玫瑰里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主题为“东方玫瑰婚庆管理平台项目组核心成员”的邮件及附件,用以证明凯捷公司实际进场的员工与前期提供人员名单不符。4.凯捷公司、玫瑰里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主题为“答复:答复:关于合同首付款”的邮件往来,用以证明凯捷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起撤场,未再提供服务。凯捷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关于凯捷公司是否存在履行迟延、瑕疵履行的情况。凯捷公司称:1.合同未约定凯捷公司进场的具体时间,双方至2015年6月29日仍在就合同条款进行沟通,并未签署咨询服务协议;2.凯捷公司自2015年7月1日起即为履行合同义务而展开对凯捷公司集团和门店财务部门的调研工作;3.2015年7月23日是人员实际全部到场的时间,之前也有人员陆续到场;4.凯捷公司在2015年7月26日提前将开发环境迁移到SQLserver上,积极履行合同;5.根据咨询服务协议的约定,凯捷公司有权对人员予以调整。对此,凯捷公司补充提交了:1.凯捷公司、玫瑰里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29日主题为“凯捷内部合同流程已完成”的邮件往来。2.凯捷公司、玫瑰里公司于2015年7月1日、3日期间主题为“财务管理调研问卷”的邮件往来。3.凯捷公司于2015年7月26日发送给玫瑰里公司的主题为“20150726ProjectDailySummary”的邮件。玫瑰里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关于凯捷公司向玫瑰里公司交付工作成果有无经玫瑰里公司签字确认。凯捷公司称,部分成果无需玫瑰里公司签字确认;部分成果交付有玫瑰里公司员工的签字确认;而其他部分需要玫瑰里公司签字确认的成果,因玫瑰里公司不配合签字导致凯捷公司未获得书面确认,但对此并未予举证。关于首付款615000元及中期款410000元的发票。凯捷公司称615000元的发票其已开具并寄送给玫瑰里公司。就此,凯捷公司提交了:1.购买方为玫瑰里公司、销售方为凯捷公司、开票时间为2015年7月10日、名称为技术实施费、价税合计615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开具发票说明的复印件,称原件已寄送玫瑰里公司,故无原件。对此,玫瑰里公司不认可真实性。2.凯捷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玫瑰里公司寄送增值税发票的快递单底联原件及速运BG上海呼叫中心发给凯捷公司关于该快递签收查询结果的邮件截图。对此,玫瑰里公司称因快递单未载明邮寄内容,故不认可其证明目的。3.凯捷公司、玫瑰里公司在2015年9月1日至9月23日期间主题为“关于合同首付款”的邮件往来,邮件内容显示凯捷公司告知玫瑰里公司615000元对应的发票以邮寄玫瑰里公司并签收,催促玫瑰里公司推进落实首付款事宜。对此,玫瑰里公司认可真实性,但称该邮件的收件人李雷仅为玫瑰里公司技术人员,不负责财务事宜。关于玫瑰里公司有无向凯捷公司催要过首付款的发票,玫瑰里公司称现无证据证明其曾向凯捷公司催要过发票。关于中期款410000元对应的发票,凯捷公司称确尚未开具,理由系玫瑰里公司未支付首付款,凯捷公司对其失去信赖,且开具发票事宜需要双方确认,玫瑰里公司一直未予明确答复。关于凯捷公司撤场一节。凯捷公司认可其于2015年9月23日撤场,并称依据合同第5.2条,因玫瑰里公司未依约付款构成违约,凯捷公司有权停止服务并撤场。另,为证明凯捷公司向玫瑰里公司催要两笔服务款项,凯捷公司还提交了凯捷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2015年11月30日向玫瑰里公司发送的律师函复印件及速运BG上海呼叫中心发给凯捷公司关于邮寄律师函的邮件签收查询结果的邮件截图。玫瑰里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关于涉诉合同205万元总价款的组成,凯捷公司、玫瑰里公司均认可系由155万元平台建设费用和50万元咨询费用两部分组成。关于首付款615000元以及中期款410000元所对应的服务项目内容,凯捷公司称合同约定的五次付款金额及支付节点是基于合同整体履行内容的综合判断后,由双方协商一致的,且至2015年9月23日凯捷公司撤场其已完成了全部工作量的88%;玫瑰里公司称根据凯捷公司到场人员以及已完成的工作量可以推算出应支付的服务费金额,并提交了2015年6月10日凯捷公司发送玫瑰里公司的主体为“东方玫瑰婚庆管理平台价格估算”的邮件及附件,称按照该报价单中的最高标准计算所得的凯捷公司已完成工作量对应的费用应为395500元。对此,玫瑰里公司不予认可,称该报价单仅为参考,与双方最后确定总价没有直接关联性,且之后双方对合同总价进行了调整,且在实际履行中也增加了项目。为证明凯捷公司所述关于合同价格的确定、进场时间、两笔款项发票的事宜,已完成的工作量,交付成果的确认等情况,凯捷公司申请其公司项目部总监兼涉诉项目首席咨询顾问刘维涛出庭作证,证人所述内容与凯捷公司在庭审中的陈述内容一致。玫瑰里公司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经释明,玫瑰里公司认为凯捷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过高,要求酌减。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凯捷公司、玫瑰里公司签订的《咨询服务协议》(包含提供固定价格专业服务特别协议、一般条款和条件、工作说明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关于解除合同。凯捷公司诉请要求解除《咨询服务协议》,玫瑰里公司同意解除,法院对此不持异议,故对凯捷公司主张解除凯捷公司、玫瑰里公司签订的《咨询服务协议》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首付款615000元。工作说明书第8部分中约定,首付款615000元的付款节点为合同签署,凯捷公司按付款计划向玫瑰里公司寄送发票,玫瑰里公司应在收到发票后30日内付款。双方已完成合同签署。依据凯捷公司提交的615000元增值税发票复印件、邮寄底单及查询记录,结合凯捷公司、玫瑰里公司之间主题为“关于合同首付款”的邮件往来,可以认定凯捷公司通过邮寄已于2015年7月13日向玫瑰里公司交付了首付款615000元的发票,该笔款项的付款条件已成就,玫瑰里公司应予支付。对于玫瑰里公司关于因凯捷公司在履行伊始即存在履行迟延、履行瑕疵的情形,使玫瑰里公司产生不安心理,担心凯捷公司履行不能,故有理由拒不付款的意见,首先,第一笔款项的付款时间节点为合同签署之时,故玫瑰里公司的付款义务先于凯捷公司履行合同的义务;其次,玫瑰里公司主张凯捷公司存在进场迟延、人员缺勤涣散等情况,就此提交了凯捷公司、玫瑰里公司于2015年9月18日主题为“关于平台项目的重大问题预警及通报”的邮件往来予以佐证,但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合同履行伊始凯捷公司即存在履行瑕疵。并且,合同对凯捷公司进场时间、到岗时间、人数等未予明确约定。即便存在上述情形,也不足以证明凯捷公司已确定无法完成合同义务,亦未达到使玫瑰里公司有权拒绝履行付款的合同义务之程度,故对于玫瑰里公司该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综上,对凯捷公司要求玫瑰里公司支付首付款615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中期款410000元。工作说明书第8部分中约定,第二笔款项410000元的付款节点为第一批功能上线后十个工作日,凯捷公司按付款计划向玫瑰里公司寄送发票,玫瑰里公司应在收到发票后30日内付款。依据工作说明书4.2,第一批功能上线系指实现第一次迭代完成系统管理、基础数据、客户信息和资源预订功能设计、开发、测试及第一次上线。依据凯捷公司提交的《UAT-测试报告》、三项测试的验收单以及双方于8月29日主题为“有关上线材料”的往来邮件,上述证据与工作说明书4.2阶段流程图中第一次迭代指向的工作项目“开发、/单元测试”“UAT”、“上线”能够基本对应。而依据工作说明书5.2,双方约定了需要签署的交付成果,玫瑰里公司主张凯捷公司就实现第一次功能迭代所应交付成果并未经过其书面确认,凯捷公司虽然称其未获得签字确认系因为玫瑰里公司员工不配合,但并未对此予以举证。再者,从凯捷公司、玫瑰里公司双方于2015年9月期间主题为“关于平台项目的重大问题预警及通报”的邮件往来内容中可以看出,凯捷公司认可其在平台数据制作、项目进度延迟方面存在问题,但指出上述问题系因玫瑰里公司未协调其人员予以配合、门店数据保护、需求确认延误等原因造成的。需要说明的是,本案服务合同的履行内容涉及软件编程等专业技术问题,凯捷公司最终交付玫瑰里公司的成果系为满足玫瑰里公司运营、支付、管理之需的系统平台,履约过程中必然需要玫瑰里公司履行收集整理数据并交付凯捷公司、安排凯捷公司调研、会谈确认平台细节等协助义务,以便凯捷公司能够最终交付符合玫瑰里公司使用需求的成果。整个合同履行涉及诸多环节和步骤,而合同中难以对所有履行细节和节点予以明确约定,故凯捷公司、玫瑰里公司双方均应当相互配合、诚信履行。综合考虑到上述因素,法院认为,凯捷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为实现第一批功能上线其确已履行了大部分合同义务,且玫瑰里公司一直未付款,凯捷公司有权利撤场拒绝继续提供服务,但考虑到凯捷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在实现第一批功能上线阶段其所需提交并经玫瑰里公司确认的成果已全部交付并经玫瑰里公司书面确认,且凯捷公司认可客观上存在部分履行瑕疵,故难以认定凯捷公司已完全履行了第二笔款项支付节点对应的全部合同义务,故法院综合上述情况对凯捷公司主张的第二笔款项酌定为300000元。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对于凯捷公司主张的逾期支付首付款615000元的违约金,结合查明的事实,玫瑰里公司已于2015年7月13日收到发票,付款条件成就,玫瑰里公司未于收到发票后30日内支付该款项,构成违约,玫瑰里公司应当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凯捷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点不违反合同约定,法院予以确认。关于违约金标准,双方约定的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标准过高,且玫瑰里公司请求酌减,法院对违约金标准调整后予以支持。对于凯捷公司主张的逾期支付中期款410000元的违约金,考虑到双方对该款项支付节点对应的工作是否已全部完成存在分歧,且凯捷公司亦未就该款项向玫瑰里公司交付增值税发票,未达到付款的前提条件,故对于该笔款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一、解除凯捷公司与玫瑰里公司于2015年6月签订的婚庆管理平台项目《咨询服务协议》;二、玫瑰里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凯捷公司首付款615000元、中期款300000元;三、玫瑰里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615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凯捷咨询(中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5年8月30日起计算至2016年5月13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四、驳回凯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综合本案案情及双方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玫瑰里公司应当向凯捷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的计算标准;二、玫瑰里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及违约金数额是否合理。凯捷公司、玫瑰里公司签订的《咨询服务协议》(包含提供固定价格专业服务特别协议、一般条款和条件、工作说明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凯捷公司诉请要求解除《咨询服务协议》,玫瑰里公司同意解除,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关于玫瑰里公司应当向凯捷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的计算标准,双方合同约定婚庆管理平台建设分为四个阶段,分别为方案设计、系统实现第一次迭代、系统实现第二次迭代、上线后支持。付款的方式亦约定了分五期付款,分别为:一、合同签署,付款30%;二、第一批功能上线后10个工作日内,付款20%;三、门店标准模板咨询报告完成,付款20%;四、第二批功能上线后10个工作日,付款25%;五、一年质保期结束后,付款5%。按照合同约定,服务费的付款时间点基本和婚庆管理平台建设的阶段一致。关于第一笔款项,双方签署合同后,按照《工作说明书》的约定,凯捷公司按付款计划向玫瑰里公司寄送发票,玫瑰里公司在收到发票后30日内付款,根据凯捷公司提交的615000元增值税发票复印件、邮寄底单及查询记录、双方“关于合同首付款”的邮件往来,可以认定第一笔款项的付款条件成就,玫瑰里公司应当支付第一笔款项。关于第二笔款项,《工作说明书》第8部分约定,第二笔款项410000元的付款节点为第一批功能上线后十个工作日内。《工作说明书》明确说明第一批功能上线系指实现第一次迭代完成系统管理、基础数据、客户信息和资源预订功能设计、开发、测试及第一次上线。依据凯捷公司提交的《UAT-测试报告》、三项测试的验收单以及双方于8月29日主题为“有关上线材料”的往来邮件,上述证据与《工作说明书》4.2阶段流程图中第一次迭代指向的工作项目“开发、/单元测试”“UAT”、“上线”能够基本对应。系统第一次迭代应当能达到玫瑰里公司的要求,满足其运营、支付、管理的需要,故《工作说明书》约定了交付成果需要签字确认,从双方于2015年9月期间主题为“关于平台项目的重大问题预警及通报”的邮件往来内容可知玫瑰里公司认为对凯捷公司交付的工作成果没有达到其要求,故而对第一次功能迭代交付成果未书面签字确认。一审法院结合凯捷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认定凯捷公司完成了第一批功能上线的大部分合同义务,该认定正确,酌定的第二笔款项,数额合理,本院予以维持。关于玫瑰里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及违约金数额是否合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凯捷公司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四个阶段中的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大部分,玫瑰里公司也于2015年7年13日收到发票。按照合同约定玫瑰里公司应在收到发票后30日内支付第一笔款项,玫瑰里公司并未支付该笔款项,故玫瑰里公司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审中玫瑰里公司主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请求予以调整,一审法院对此予以考虑,对违约金标准进行了调整,一审法院调整的违约金标准合理,玫瑰里公司关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玫瑰里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286元,由玫瑰里文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鲁 南审 判 员 张玉娜代理审判员 姜 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孟 磊书 记 员 左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