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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78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周平与田敏、罗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平,田敏,罗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7860号原告:周平,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兰英,绍兴市孙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敏,女,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罗俊,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天一公寓1幢0107室、0108室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45800088W。代表人:杨潮辉,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雨桑,系公司员工。原告周平诉被告田敏、罗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周平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越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菲 来自: